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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蔡素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統一超商慶林門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114年度北簡字第5511號駁回追加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在訴狀送達以後,如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者,固為法之所許,惟在第一審程序,原告為訴之追加,應於該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伊不諳法律程序,希望原審法官能查清楚,始追加相對人為被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於本訴第一審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同年月21日追加相對人為被告,其追加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其追加之訴,於法無違,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