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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吳雪芝  

            周振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房屋稅之房屋使用範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裁定房屋稅之房屋使用範圍,然其於聲請書狀內並未陳明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未具備法定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正聲請之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