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代  理  人  陳雙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1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靖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