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林均衡(英文名:GARY)
相 對 人 日升運通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明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223號),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劉明宏於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三二二三號返還投資款事件,為相對人日升運通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案列: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223號,下稱系爭事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廖莉雯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死亡,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事件案卷核閱無訛,並有廖莉雯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日升運通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又相對人原代表人即唯一董事廖莉雯於115年1月26日因死亡而當然解任,且相對人已無其他董事可任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又查,劉明宏與廖莉雯為配偶關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選任與相對人公司、前董事廖莉雯具密切關聯之劉明宏為本件之特別代理人,堪認適當。茲選任其為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223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之相對人特別代理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