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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蔡順仕  


相  對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5902號)云云,固屬實在。惟聲請人另行具狀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以115年度北簡聲字第204號裁定,准聲請人提供一定擔保後,得停止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6491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聲請重覆提起本件聲請,顯無保護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