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蔡順仕
相 對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5902號)云云,固屬實在。惟聲請人另行具狀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以115年度北簡聲字第204號裁定,准聲請人提供一定擔保後,得停止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6491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聲請重覆提起本件聲請,顯無保護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