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代 理 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預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