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侯向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蕭國豐即蕭朝文之繼承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