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子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