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向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向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9,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