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歐那緹智能聯創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翔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7077號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㈡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07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茲原告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之訴訟目的皆在排除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及阻卻被告持有原告簽發本票之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根據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7077號裁定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13,047元(本金2,334,000元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79,0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未附聲明第1項所稱之附件,應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