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朱蓓蒂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孫培堯律師
王智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吉祥、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9,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