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啟正間返還提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懿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