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賴柏村
被 告 焦軒華
呂柏宏
馮世文
盧繼剛
董澤平
張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49,7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價額為2,349,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95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