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乙威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
訴訟代理人 盧志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牙醫師公會、社團法人基隆市牙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金門縣牙醫師公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