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飛通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