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LEADING LINK TECHNOLOGY PTE.LTD.
法定代理人 XU TONG
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1萬4200元及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2月2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79計算,核定為新臺幣2588萬3418元(即81萬4200元×31.79=2588萬34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8332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