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王相如
訴訟代理人 簡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