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鼓山區昌盛路 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4,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迦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