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速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康家瑋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萬3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萬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陳俞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奕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