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恆合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友得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
被 告 恆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均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