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李仲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妤建設有限公司、張建隆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61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萬7,119元(計算式:10萬7,619元-500元=10萬7,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