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詔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愷建
被 告 陳素幸
陳秋宏
楊大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幸、陳秋宏與楊大正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以同一訴訟程序對於數被告同時主張數項標的,核屬訴之主觀合併,數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1萬715元(計算式:27萬1,475元+12萬7,843元+21萬1,397元=61萬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