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國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碩河資產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良良
被 告 春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開發許可權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5萬8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2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