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承漢
原 告 好樣本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陳映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宇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之記載,第1項原告采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5,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40元;第2項原告好樣本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753,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