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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香港商台灣栢龍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偉儉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
被      告  有病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