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方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5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