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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39號
原      告  碩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被      告  宇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徐小波  

            李維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6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蔣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