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39號
原 告 碩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被 告 宇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徐小波
李維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6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蔣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