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呂淳羚
被 告 張安倫
利害關係人 簡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被代位人簡麗雲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即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應由同意分割之繼承人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繼承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之餘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06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其債務人簡麗雲請求分割簡麗雲與被告繼承自被繼承人張太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上開說明,自無以簡麗雲為共同被告之必要。而簡麗雲為原告所代位行使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權利義務關係之歸屬主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簡麗雲(見卷第155頁、第165頁)。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簡麗雲之債權人,已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發給114年度司票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簡麗雲、被告為被繼承人張太山之繼承人,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就張太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上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予分割之協議,然簡麗雲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亦無其他財產足以償還對原告之債務,堪認已陷於無資力,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簡麗雲請求就簡麗雲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按附表二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被告與被代位人簡麗雲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到庭稱對於原告請求不爭執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所明定。而債權人得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為簡麗雲之債權人,業據提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見卷第89-91頁),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張太山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簡麗雲、被告2人共同繼承,於108年5月27日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等情,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2份、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4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號全部)2份可參(見卷第113-117頁、第97-112頁)。被繼承人張太山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簡麗雲怠於行使其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無法就此執行而受償,原告主張行使代位權,代位簡麗雲請求分割遺產,即無不合。
㈡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簡麗雲對於遺產之分割方法,均未表示意見,本院斟酌其性質,認應由簡麗雲與被告依應繼分之比例即各1/2,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代位簡麗雲請求就被告與簡麗雲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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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2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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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