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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5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吳俊鴻  
被      告  姜威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9,2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7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9,2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在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因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21、25、29、33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郭明鑑,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陳祖培,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分別於㈠民國112年1月11日與伊簽訂借款契約,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借款期間為112年1月11日至119年1月11日,週年利率為7.03%。㈡112年5月26日與伊簽訂借款契約,向伊借款65萬元,借款期間為112年5月26日至117年5月26日,週年利率為5.03%。㈢112年12月6日與伊簽訂借款契約,向伊借款10萬元,借款期間為112年12月6日至117年12月6日,週年利率為6.03%。㈣112年12月8日與伊簽訂借款契約,向伊借款10萬元,借款期間為112年12月8日至119年12月8日,週年利率為6.03%。㈤113年2月21日與伊簽訂借款契約,向伊借款70萬元,借款期間為113年2月21日至120年2月21日,週年利率為8.73%。上開借款每月繳付本息1次,逾期清償時,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9期為止。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共2,009,299元(計算式:849,615元+407,444元+73,086元+81,960元+597,194元=2,009,2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本金2,009,2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與其提出112年1月11日、112年5月26日、112年12月6日、112年12月8日、113年2月21日貸款契約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額度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帳號:000-00-000000-0)、登錄單(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5至101頁)互核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請求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849,615元
自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7.03%
自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0.703%
自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1.406%
2
407,444元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03%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0.503%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1.006%
3
73,086元
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03%
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0.603%
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1.206%
4
81,960元
自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6.03%
自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0.603%
自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1.206%
5
597,194元
自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8.73%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0.873%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