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嘉珮
被 告 朱芃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432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115年6月30日向本院以民事撤回起訴狀表示已無訴訟之必要,請求准許撤回本件全部訴訟並辦理退費等語,此有民事撤回聲請狀在卷可參,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林靖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