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睿恩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判決所示之信用卡消費金額、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其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2月25日止,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原告自行繳納7,870元,其溢繳之裁判費13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