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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睿恩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判決所示之信用卡消費金額、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其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2月25日止,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原告自行繳納7,870元,其溢繳之裁判費13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