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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17號
原      告  謝宥詳  
被      告  普魯托斯數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投資合約書第8條約定「…合意管轄,雙方均同意若因本合約涉及訴訟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明確,有投資合約書附卷足憑(見司促卷第14頁),可認兩造約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3、44頁),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