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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9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柯禪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萬0,6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47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萬0,6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參、共同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於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5頁、第41頁、第55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而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3萬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帳戶,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7月2日起分期清償,利息則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百分之0.01計算,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2.76按日計息(違約時合計為百分之14.49),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11月2日後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合計尚欠伊23萬8,494元(含本金23萬元、利息8,494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其中23萬元自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9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復於114年6月4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而伊借款20萬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帳戶,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6月4日起分期清償,利息則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2.76計算(違約時合計為百分之14.49),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7月3日後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合計尚欠伊19萬5,498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自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9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又於114年6月1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而伊借款30萬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帳戶,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6月12日起分期清償,利息則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2.76計算(違約時合計為百分之14.49),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8月19日後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合計尚欠伊29萬6,669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自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9計算之利息。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個人信貸申請書3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3份、撥款資訊3份、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3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3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63頁),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10,470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238,494元
230,000元
14.49%
自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195,498元
195,498元
14.49%
自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296,669元
296,669元
14.49%
自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