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被 告 許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未臻明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