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88號
原 告 李權哲
被 告 萬豪國際能源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長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長法律關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資料,尚無法計算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