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24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習章  
相  對  人  黃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新臺幣「62萬9,8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2萬9,805元」。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主文第1項金額新臺幣「62萬9,850元」之記載,與事實及理由欄中原告主張內容對照以觀,可認判決原、正本主文第1項此部分「62萬9,850元」均為誤載,正確應為「62萬9,805元」,而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聲請人聲請將此部分金額更正為「69萬9,805元」,經核與其起訴請求之金額亦有不符,恐屬誤會,此部分聲請無從准許,應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