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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姚竣耀  
被      告  巴克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弘洲  
被      告  蔡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送達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