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姚竣耀
被 告 巴克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弘洲
被 告 蔡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送達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