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 告 蘇孟緯(即蘇建翔之繼承人)
李宥鎂(即蘇建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被告李宥鎂來狀表示因病無法到庭,被告二人暫有證據共通之特性,暫無法割裂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