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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      告  蘇孟緯(即蘇建翔之繼承人)


            李宥鎂(即蘇建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被告李宥鎂來狀表示因病無法到庭,被告二人暫有證據共通之特性,暫無法割裂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