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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79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周佳儀  
被      告  邑特傢俱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喻齡慧  
被      告  藍進添  


            藍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參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簽立保證書、約定書,而依照該等契約第7條、第21條約定,就該等契約所涉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6頁),故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邑特傢俱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喻齡慧、藍啓銘、藍進添(下合稱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240萬元,並約定分期清償,利息依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89%計算,逾期清償時,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然被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161萬3,283元、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回執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2頁),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32萬2,658元
自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05%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115年3月29日止
自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29萬625元
自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05%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115年3月29日止
自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61萬3,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