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90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 告 SOLUNAR FOOTWEAR,SOCIEDAD ANONIMA DE CAPITAL
VARIABLE
兼
法定代理人 袁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柒角伍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要旨參照)。而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誰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固未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法之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SOLUNAR FOOTWEAR, SOCIED ADANONIMA DE CAPITAL VARIABLE(下稱SOLUNAR公司)為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有SOLUNAR公司執照影本(西英對照)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67頁),是本件訴訟涉及外國人,屬涉外民事事件。本院審酌兩造簽訂之授信往來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19條已有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6頁),依照前揭說明,應認本院有管轄權。
二、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SOLUNAR公司雖係外國公司,惟就系爭契約所生爭議,兩造已於系爭契約第19條約定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見本院卷第26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應適用我國法律為準據法。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SOLUNAR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7日邀同被告袁應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美金(下同)2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4日起至114年11月4日止,利息依原告TAIFX6個月利率加年利率1.25%計算,並自實際墊借日起,本金按季均攤,利息按季計付,嗣於114年11月17日展延借款到期日至116年5月4日止,且調整利息為原告TAIFX6個月利率4.02%加年利率1.55%(合計5.57%)計算,本金自115年2月4日起,前2期固定還本7,000元,之後本金按季均攤,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原貸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貸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SOLUNAR公司僅依約繳付本息至114年11月3日、115年2月3日,尚欠原告本金合計11萬7,189.7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還,自應如數清償;被告袁應明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SOLUNAR公司因為法定代理人中風,癒後身體狀況不佳,無法營運而無還款能力等語置辯。
三、原告上開主張,已據其提出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申請書、調整利率約定書、外幣放款利率查詢、放款餘額查詢、外幣放款帳卡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63頁),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SOLUNAR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身體狀況如何,有無資力償還,尚與原告能否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無涉,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美金/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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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開本金自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57%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前開本金自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57%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