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97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林柏澔
被 告 愛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啓泰
被 告 廖玟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愛沛有限公司、曾啓泰、廖玟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66,72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愛沛有限公司、曾啓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7,99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3,269元,其中83%由被告愛沛有限公司、曾啓泰、廖玟毅連帶負擔,其餘由被告愛沛有限公司、曾啓泰連帶負擔,並均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96萬元為被告愛沛有限公司、曾啓泰、廖玟毅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愛沛有限公司、曾啓泰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原告與被告愛沛有限公司(下稱愛沛公司)、曾啓泰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20條約定,因本約定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6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愛沛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28日邀同被告曾啓泰、廖玟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28日至117年4月28日,利息依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1.41%計算(遲延時指數為1.715%,合計為3.125%),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嗣並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變更繳款日為每月20日,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2,866,72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愛沛公司又於112年10月20日邀同被告曾啓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9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0月23日至117年10月23日,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575%計算(違約時指數為1.72%,合計為2.295%),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嗣並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變更繳款日為每月20日,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597,990元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2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營業單位放款交易歷史檔為證。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則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