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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0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許文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伍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伍仟陸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之約定(見本院卷第23、43、59頁)
  ,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9.×××.×××.×××)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20年8月26日止,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9.99%計付(違約時為年利率11.72%);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5年3月1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85萬7974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復於114年1月1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9.××.×××.×××)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1月17日起至121年1月17日止,利息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2.99%計算(目前為年利率14.72%),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僅攤還本息115年2月17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尚欠2萬6923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三)被告再於114年8月2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向原告借款14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8月22日起至121年8月22日止,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2.76%計算(目前為年利率14.49%),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僅攤還本息115年3月12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尚欠135萬0776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49%計算之利息。被告前後3筆信用貸款合計為223萬5673元暨利息尚未清償予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繳款計算式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69頁),堪以憑採。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1
小額信貸
85萬7974元
85萬7974元
11.72%
自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2萬6923元
2萬6923元
14.72%
自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135萬0776元
135萬0776元
14.49%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223萬56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