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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6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鄭哲銘  
被      告  陳佩欣(原名:鄭佳善、鄭愛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表示有協商意願,並經原告
  同意,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