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6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鄭哲銘
被 告 陳佩欣(原名:鄭佳善、鄭愛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表示有協商意願,並經原告
同意,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