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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14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  
被      告  冠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蕊  
被      告  吳旭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稱其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及計算方法說明有誤,請求本院再開辯論,並提出放款交易歷史檔、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據,是本件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