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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17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鄭哲銘  
被      告  謝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2,286元,及其中新臺幣51萬4,245元自民國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6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花旗(台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月結單彙總表、信用貸款帳單、債權計算明細、撥貸資料、貸款年金試算表等件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