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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188號
原      告  張家瑜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陸萬肆仟陸佰參拾柒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按法定不同級距訴訟費用徵收標準所計算額數加徵一定比例額數之裁判費,此為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所明定,乃屬法定必備之程式。至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核定,並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觀同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規定甚明。而參諸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要旨,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固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但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
二、經查:
 ㈠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6019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係為阻卻其財產遭被告強制執行,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並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4,845元。
 ㈡又被告於系爭執行程序中對原告主張之執行債權額包括:⑴本金34萬7,344元及自民國9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2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⑵本金88萬0,912元及自9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4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下稱執行卷)確認無訛,則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8日止,上開執行債權額共計437萬7,813元(計算式:本金34萬7,344元+本金88萬0,912元+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共314萬9,557元=437萬7,813元)。而系爭執行程序就原告部分之執行標的物為原告對訴外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壽險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壽險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其金額合計306萬4,637元,亦據本院調取執行卷核閱無誤。是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物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故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執行標的物即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價值為據,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6萬4,6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41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萬4,845元後,尚有2,574元應予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一: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34萬7,344元
91年5月22日
115年6月8日
(24+18/365)
9.25%
77萬2,688.14元
2
違約金
34萬7,344元
91年5月22日
115年6月8日
(24+18/365)
1.85%
15萬4,537.63元
3
利息
88萬0,912元
93年3月11日
115年6月8日
(22+90/365)
9.45%
185萬1,942.50元
4
違約金
88萬0,912元
93年3月11日
115年6月8日
(22+90/365)
1.89%
37萬0,388.50元
總計

314萬9,557元
備註:
①「計算基數」即自起算日起至終止日止之期間共計幾年。
②編號1至4之給付總額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③編號1至4之給付總額共計314萬9,556.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金額為314萬9,557元
附表二:
編號
保險人
保單號碼
主契約名稱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1
富邦壽險公司
Z000000000-0
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甲型)
張家瑜
張家瑜
21萬4,778元
2
全球壽險公司
AE029037
國華人壽新終身壽險(90)
張家瑜
張家瑜
18萬2,417元
3
全球壽險公司
J0000000
國華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張家瑜
張家瑜
158萬0,542元
4
全球壽險公司
J0000000
國華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張家瑜
張家瑜
53萬8,383元
5
全球壽險公司
F0000000
國華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張家瑜
張家瑜
54萬8,517元
總計





306萬4,6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