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2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 告 王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9,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裁判費1萬2,940元,故原告溢繳裁判費130元(計算式:12,940元-12,810元=130元),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3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