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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2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艾斯尼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宇筌  

被      告  楊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伍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26日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A)第20條、114年11月24日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B)第20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艾斯尼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艾斯尼克公司)前於113年8月26日邀同被告蕭宇筌、楊嘉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借款契約A)、系爭約定書A,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並於同日出具動撥申請書(放款類商金專用)(下稱系爭申請書A),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8月28日起至116年8月28日止,利率依原告1個月指數型定儲利率加碼年利率3.14%機動計算(即4.88%,計算式:1.74%+3.14%=4.88%),並應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分36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借款約定利率計算遲延期間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屆期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屆期時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艾斯尼克公司於115年4月8日繳付當期本金及迄至115年3月27日之利息後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系爭約定書A第10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艾斯尼克公司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附表編號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艾斯尼克公司另於114年11月24日邀同被告蕭宇筌、楊嘉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借款契約B)、系爭約定書B,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300萬元,並於同日出具動撥申請書(放款類商金專用)(下稱系爭申請書B),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117年5月25日止,利率依原告1個月指數型定儲利率加碼年利率3.84%機動計算(即5.58%,計算式:1.74%+3.84%=5.58%),並應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分36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借款約定利率計算遲延期間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屆期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屆期時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艾斯尼克公司於115年4月8日繳付當期本金及迄至115年3月24日之利息後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系爭約定書B第10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艾斯尼克公司上開借款亦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附表編號二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㈢又被告蕭宇筌、楊嘉玲為被告艾斯尼克公司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款契約A、B、系爭約定書A、B、系爭申請書A、B、原告一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結清/催收/呆帳還款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件為證,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40萬元
686,579元
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88%
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560萬元
2,746,650元
300萬元
2,623,025
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58%
11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合 計
6,056,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