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283號
原 告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焦緯謙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7833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業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
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