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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2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甘冬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6,0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4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萬6,0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第約定書第2章「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為憑(本院卷第23、83、103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另有其他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依上開信用卡契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至115年5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5萬3,825元尚未給付,其中消費款為5萬20元,循環利息為2,605元,其他費用為1,200元;另應給付5萬20元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42.73.114.142)於113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45萬元,約定自113年5月17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即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原告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戶),利息採機動利率計算,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12月16日後,未再清償本息,尚欠原告24萬8,868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116.241.214..58)於114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22萬元,約定自114年10月1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系爭帳戶,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5年4月1日後,未再清償本息,尚欠原告22萬3,400元(本金:21萬5,060元,利息:8,340元)。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21萬5,060元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查詢頁面擷圖、定儲利率指數頁面擷圖、放款帳戶利率查詢頁面擷圖、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109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本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5萬3,825元
5萬20元
15
自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24萬8,868元
24萬8,868元
15.1
自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22萬3,400元
21萬5,060元
14.98
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